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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鄂农发〔2025〕51 号)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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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服务,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应用价值,助力特色作物种业振兴,根据《湖北省种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法设立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未设立专业委员会的作物设立专家库,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品种认定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
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库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试验;
(二)拟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标准;
(三)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田间考察鉴定;
(四)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初审工作;
(五)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撤销认定建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现已受理或认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且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同时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三)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要求;
(四)已在同一生态区完成多点布局、连续两个及以上生产周期品种试验,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号码、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血缘关系、选育过程、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品种(杂交种含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等;
(三)品种特征特性(杂交种含亲本),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生理特性及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等详细介绍,标准彩色图片,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四)品种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产量结果、主要农艺性状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报告等;
(五)DUS测试报告或DNA指纹鉴定结果;
(六)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七)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
(八)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九)已推广的品种还需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推广面积证明。
第十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开展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检测、DUS测试或DNA指纹鉴定等。
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数量,果树及设施栽培的作物不少于 3个,其他作物原则上不少于5个。试点分布在同一生态类型区的不同行政区域。试验采用3次重复随机区组设计或大区对比设计。
一年生作物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果树、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试验时间应为盛产期的两个生产周期以上。对照为生产上同类型主栽品种。
品种试验方案应当在组织实施前 30 日内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品质检测、抗性鉴定以及转基因检测、DUS 测试或DNA指纹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试机构或专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田间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等。经过现场考察的品种,应出具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第五章 认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申请认定的品种。
第十五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并由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初审工作;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通过初审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
认定编号格式为:鄂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条
未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一般应提交标准样品。
第二十二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测试、认定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测试、认定等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认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及检测机构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不育系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认定标准由相关作物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认定作物种类包含但不限于食用菌、药用农作物、蔬菜、水果、杂粮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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